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12日,宁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制定公司章程,2014年11月18日,宁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对矿业、能*、农***房地产业等法律法规允许行业的投资及投资咨询;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房地产信息咨询;耐火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为靳某某,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公司股东为被告人武**...(本文书还有7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