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因原告潘**康复锻炼需要,2021年3月3日,原告潘**之父潘*2(乙方)与案外人董亚玲签订《大厅租赁合同》,案外人董亚玲将其位于新城区康馨家园**号楼**号厅,面积30平米大厅出租给潘*2使用,租赁时间为2021年3月3日至2022年3月2日,年租金捌仟元整,押金壹仟元整。合同落款甲方处有董亚玲的签字,乙方处有潘*2的签字。同日,潘*2向董亚玲支付租金8000元,董亚玲为潘*2出具收到租金8000元的收条一枚。
还查明,被告克旗妇幼保健中心经克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核。
准登记,准予执业。有效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计划生育专业、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其中心参与原告潘**诊疗过程的医师赵**、吴**、侯淑贞均经赤峰卫生局审核合格,颁发了执业医师执业证书。
再查明,2020年1月9日,被告克旗妇幼保健中心在被告人保赤峰公司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2011版),保险金额1000000元,...(本文书还有43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