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钱**因与被上诉人宋**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2023)豫1628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钱**上诉称:1.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2023)豫1628民初****号民事裁定,判令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案涉双方对于合伙期间的投资、支出等已进行过多次结算。根据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多份结算单,案涉双方在2022年、2023年期间多次就双方合伙期间的投资与支出进行了结算,上述结算均由双方当面结算、被上诉人宋**签字表示认可。故原审裁定书中认定的“原被告提供的大量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双方已就合伙期间的投资、支出及盈利等进行了结算”系事实认定错误,应予以纠正。二、原审法院驳回起诉的理由无法成立,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本文书还有20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