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李**、被告临邑真诚********(以下简称真诚出租公司)、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李**、被告人民财险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真诚出租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各项损失共计221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11日13时56分许,被告李**驾驶鲁n******小型轿车与原告李**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禹城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院委托鉴定,原告构成两处8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住院期间2人护理,营养期90天。鲁n******小型轿车登记车主为被告真诚出租公司,在被告人民财险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三被告应共同对原告损失...(本文书还有47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