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与被告马**、甘肃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慕*,被告马**,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截止2022年10月19日的利息1668000元(以借款本金3000000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8%计算),合计4668000元;2.请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自2022年10月20日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的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8%计算;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00元;4.依法判令被告某甲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5.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服务费等其他一切费用。事实与理由:因被告工程项目资金周*需要,原、被告于2019年4月19日签订《借...(本文书还有38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