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乙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一、资金占用利息年利率14.6%明显过高,应按lpr的一倍进行计算。二、律师代理费用,原告应提供律师代理合同及向律所支付代理费金额的相关收费票据。
某丙公司、闫*、武**共同辩称,一、本案纠纷是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之间的债务,某丙公司与某乙公司存在买卖关系,某乙公司在未经过某丙公司的同意将债权转移给某甲公司,某丙公司与某乙公司存在货物纠纷,所以不能对武威榕发付款;二、闫*不承担责任,未签署任何书面材料;三、武**签了个人担保承诺书,但是事情是刘**办理的业务,只是通过某丙公司走账,实际货物是刘**接收,发票开给兰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法人叫王*林,刘**是实际控制人;货物由兰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转入甘肃某乙商贸有限公司,法人是刘**本人,独资控股。本案欠款应该由刘**承担。
刘**未作辩称。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本文书还有27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