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中安信资(新疆)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信资公司)、第三人郑**、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中安信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陈**、第三人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芦中东、第三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侵占原告土地的损失费1,433,880元(15.932亩×90,000元/亩);2.依法判决被告赔偿损坏的树木412,800元(860棵×480元/棵);3.依法判决被告支付青苗补偿费47,793元(3,000元/亩×15.931亩);4.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毁坏铲车的赔偿费100,000元;5.依法判决被告支付铲车误工费216,00...(本文书还有26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