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诉被告汪*、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中财保六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程轲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被告汪*,被告中财保六安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汪*、中财保六安分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16815.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28天×30元/天)、营养费2700元(90天×30元/天)、护理费15660元(90天×174元/天)、误工费31320元(180天×174元/天)、残疾赔偿金94892元(47446元×20×10%)、鉴定费23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二次手术费12000元、摩托车停车费600元、摩托车维修费500元、交通费800元,计183393.62元,扣除汪*垫付的3000元和中财保六安分公司垫付的18000元,诉请赔偿额为162...(本文书还有40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