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1、樊*2、樊*3与被告丁*、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丁*、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樊*1、樊*2、樊*3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原告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樊本权名下天津市滨海新区房屋,三原告各自继承房屋份额的八分之**房屋由丁*继承,丁*给付三原告折价款;2.对樊本权与丁*婚姻存续期间的存款依法继承;丁*按照相应的份额给付折价款;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三原告生父樊本权于2020年11月25日因病死亡,丁*与樊本权为再婚夫妻。樊本权与丁*婚后通过房改取得天津市滨海新区房屋。三原告为樊本权的合法继承人,依法应继承樊本权的遗产,但丁*却拒绝三原告的要求,现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丁*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三原告作为樊本权的儿女未依法尽到赡养义务,对樊本权的遗...(本文书还有38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