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合肥某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合肥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为原告退货,退回货款34.36元并支付500元作为损害赔偿;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2023年8月25日在被告京东网店花费34.36元购买牛小优酸奶风味饮品,该商品宣传天然牧场、自然散养、优质牛乳,收到商品后实际配料表没有奶,该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恳请贵法院依法裁决。
被告合肥某某********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23年8月25日,陈**通过京东平台向合肥某某********经营的店铺“某某方便食品经营店”购买牛小优...(本文书还有7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