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崔*因与被上诉人徽商银行**********(以下简称徽行蚌埠分行)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23)皖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崔*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23)皖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2、依法判令徽行蚌埠分行赔偿支付崔*1991年6月至1995年12月期间应视同缴费期间养老金待遇每月749.74元(自2022年8月退休之日起计算至停止领取养老金之日止);3、依法判令徽行蚌埠分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本案系劳动者损害赔偿纠纷,不是养老金待遇差额认定纠纷。一审法院混淆法律,将本案定性为行政纠纷是错误的。首先,崔*的诉求是要求徽行蚌埠分行因为崔*办理社保和退休手续时申报材料存在工作失误和不当,导致崔*1996年以前的劳动关系未被纳入视同缴费年限造成的养老金损失赔偿,不是要求徽行蚌埠分行对1996年以前存在的劳...(本文书还有40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