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王**
2.申请号:499302813.申请日期:2020年9月21日
4.标志:江密峰jiangmifeng
5.指定使用商品(第30类,类似群3008):加工过的谷物;谷类制品;小米等。
二、引证商标一1.注册人:吉林市江密峰粮库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号:16429073.申请日期:2000年7月31日4.专用权有效期至:2031年9月27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类似群3008):米;谷类制品;...(本文书还有17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