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张**、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赤峰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1日委托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王**的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进行诉前鉴定,该中心于2024年8月14日进行鉴定,并于2024年8月3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后本院于2024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人保财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医疗费26098.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营养费6000元、护理费13326.30元、伤残赔偿金973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098.0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4512.05元、误工费48843.70元、交通费2000元、复印费127.80元、...(本文书还有38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