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以正检刑诉【2024】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盗窃罪,于202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指派检察员舒心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4年07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李**到正阳县**乡**街陈*里农资服务部店修理电动喷雾器。后李**到门口准备离开时,先错将被害人谢*民停放在农资店门前路边的电动车车座下的储物箱打开,发现里面有“红色的东西”(现金)。其盖上车座后准备离开时,意识到该物品是现金,于是返回谢*民的电动车旁将车座下面储物箱内的20000元现金人民币偷走。2024年7月25日,公安机关在李**家中将其盗窃的20000元人民币查扣,...(本文书还有7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