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台州某信*******与被告项**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垫付款40000元,赔偿利息损失(按lpr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赔偿原告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3年6月16日,原告台州某信*******受让了杭州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被告项**向浙商银行借款而代偿的债权224448.2元。2024年7月10日,被告项**为上...(本文书还有5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