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某教*********(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某********(以下简称乙公司)、胡**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柯**,被告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罗**,被告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甲公司向本院诉请判令:1.乙公司、胡**立即停止侵犯“某网站管理平台系统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2.乙公司、胡**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120000元、维权费用25000元,合计14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乙公司、胡**承担。事实与理由:甲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12日,是一家以从事软件技术、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为主的企业。2015年9月26日,该公司取得“某网站管理平台系统v1.0”(以下简称v1.0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xxxxxxx号。2023年5月4日,甲公司取得“某网站管理平台系统v2.0”(以下简称v2.0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xxxxxxxx号,该软件的完成时间为2020年11月1日。甲公司原始取得上述软件的全部权利。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网站前台源代码与其案涉软件源代码100%相同。乙公司未经合法授权且未支付任何费用情况下,通过胡**非法获取甲公司的源代码并使用,侵犯了甲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甲公司曾多次与乙公司沟通要求停止使用,乙公司拒收甲公司的函件、信息,拒不停止侵权行为。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明确其请求保护的权利软件为“某网站管理平台系统v1.0、v2.0”及“某测试网站”。
乙...(本文书还有66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