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李**与被告(反诉原告)那曲鸣德******(以下简称那曲鸣德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被告那曲鸣德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刘**,被告那曲鸣德公司(反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砂石料加工承揽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446,170.616元及资金占有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9年9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暂计820,95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在庭审中,李**增加诉讼请求要求那曲鸣德公司支付货款1,521,280.30元,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暂计1,207,908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的《砂石料加工承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砂石料,加工费单价为40元/立方米,暂估加工量为300,000立方米,实际加工量为252,811.63立方米,同时,另行约定由原告提供钢筋、混凝土用于2号砂场洗沙设备。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约定,供应砂石252,811.63立方米,3级12号钢筋3363.3kg,3级28号钢筋5955.34kg,混凝土1,081.55立方米,双方结算后,被告支付了部分砂石款,余下砂石、钢筋及混凝土款被告至今也未支付。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协商此事,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综上所述,原告迫于无奈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原告的诉讼请求。
那曲鸣德公司辩称,本案涉案工程早已完工,因此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可能性,且无法继续履行李**依照其合同约定及工程所需为准向那曲鸣德公司提供所符合要求的砂石料共计228,042立方米,原告所称未付款的砂石料是因不符合质量要求标准以及合同所约定的标准,因此,被告并未接受该部分砂石料,原告作为承揽合同的定制人,在砂...(本文书还有81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