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2018)苏1084刑初****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至2023年2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对被告人陈**等三人的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分别发还各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陈**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1月20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0刑终****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12月5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于2022年5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22年5月20日报...(本文书还有5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