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韩**,男,1962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上诉人戴*因与被上诉人青海利源**********(以下简称利源公司)、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23)青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于2023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戴**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蒲**,被上诉人利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被上诉人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戴*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利源公司对戴*一审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利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有误,恳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一、一审判决对利源公司给戴*供货的数量和结算,以及欠付款为45331元的认定事实错误。首先,通过一审法院审理,戴*和利源公司双方并未订立书面的买卖合同。在本案中,利源公司一审提交供应货款“出库单”和“结算单”均没有戴**签字,在出库单和供货单上也没有相应的单价。其次,从“出库单”和“结算单”显示签字的人为韩**、曾**。本案中韩**认为其和戴*是合作关系,而且在一审庭审中对于自认签字的...(本文书还有49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