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
原告万**与被告陶**、刘**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到庭情况。
原告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陶**、刘**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请。
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6413.54元及截至2023年12月31日所欠的利息8934.01元、罚息2823.44,及自2024年1月1日起至本案庭审日期间,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利率17.53%计算,本案庭审日后至实际清偿日期间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利率24%计算罚息;2.判令原告对四川省青白江区××道××段××号××栋××单元××层××号房产(不动产单元号:510113003003gb00004f00020184)在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本文书还有33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