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山东恒正*******因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黄**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3)鲁130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山东恒正*******上诉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违约)之诉,故管辖权的确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借贷双方是明确的,本案被上诉人(原告)系贷方,上诉人(第一被告)系借方。张**、刘**等其余被告并非借方,不是共同借款人或者借款的担保人,不是违反了“借款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而是因莫须有的“滥用股东权利”被诉承担侵权责任。即,除上诉人外,其余被告不是因合同(违约)而成为被告,不是借贷纠纷的...(本文书还有6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