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陈**向原告吴**支付房租33000元、水电费1850元、恢复租赁房屋原状需要的13070元,合计4792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4月29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5年,即从2015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被告于2018年5月18日退房,属单方面退租。拖欠2018年3、4、5月份的房租共33000元(每月11000元)和水电费1850元,因被告对改变原告房屋的装修尚未恢复原状,故应向原告支付恢复原状的楼房设施的费用13070元,具体明细为:1、被告拆除了原楼的铝合金窗一个,改为门,恢复原状所需的购买材料、人工费共2850元。2、被告拆除原楼三个木房门,改建厕所,恢复原状所需购买木门的费用、安装费共...(本文书还有40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