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曾**因与被上诉人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2022)鄂108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曾**上诉请求:1、撤销本案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经济损失884694.66元(暂定);3、本案的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上诉人认为本案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证据和法律错误,判决结果严重显失公平,依法应被二审纠正和改判。本案焦点在于:上诉人依据生效判决中所采纳的胡*写给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情况说明》,其中胡*自认因胡*项目需要资金,通过上诉人名下车辆抵押贷款。上述证据有力地证明了胡*为实际用款人。1、栾广振诉曾**民间借贷纠纷[(2021)京0106民初****号]案件中,李*(身份证号:32028119********,手机号码:139××××****,工作单位: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是曾**的代...(本文书还有30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