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上诉人安徽星程********(以下简称星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604民初****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上诉人星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李*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星程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土方工程、北卡座平台、道路整形及星程公司使用的陶*没有证据证明系李*施工完成,系认定事实错误。1.土方工程31464...(本文书还有129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