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履行协议,不得妨碍、阻碍原告对自己土地的管理使用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同村邻居关系。原告在睢县有一宗土地,该土地北邻东西大街,西邻南北路,东邻张宏兵,南邻坑。双方于2019年11月9日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为“经张**和张镇起双方达成张镇起边界和东面房屋一致,张**同意张镇起打扇水和东面一致。”村委同意该协议,并在该协议上签章。同日,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村委干部张刚臣按照被告北墙向西延伸到南北路交汇处打上灰橛,确定了双方边界。双方达成协议后一直相安无事,2020年8月份,被告将原告的棉花给拔掉,妨碍、阻碍原告对自己土地的管...(本文书还有11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