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苏*、一审第三人陈*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3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六项之规定再审本案。一、原审法院程序违法。和田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水泥公司)已注销,公司法人资格终止,不具有参与民事诉讼的资格,不能作为原告起诉,一审法院立案错误。且某某水泥公司已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一审法院追加苏*为共同原告,程序违法。二、本案无证据证明李*在陈*承包的工地打工,某某水泥公司、苏*、陈*之间既没有书面的承包合同,也没有口头承包的约定。三、李*从2021年3月8日在涉案的工地干活,至2021年6月5日受伤,某某水泥公司一直未与李*签订书面劳...(本文书还有7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