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海南宝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南宝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每日152.2102元的金额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本项暂计161038.3916元(计算公式:已付房款1522102元×0.0001×1058天,计算期间:从2018年8月31日起暂计至2021年7月23日止,实际计算至被告将综合验收合格的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原、被告签订了《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第三条、第四条约定:被告以1...(本文书还有26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