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市硚**********(以下简称某某商行)与被告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卜**支付某某商行所欠货款50897元,并自2023年12月2日起按年息5.175%向某某商行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暂计算至2024年6月2日,逾期付款损失1316.96元,此后损失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按年息5.175%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由卜**负担。事实和理由:某某商行在汉正街经营纺织布料批发业务,卜**与某某商行在2021年与2022年有生意往来但货款一直未能全部结清。经双方对账确认,直至起诉时卜**仍欠货款50897元,因卜**拖欠货款的行为已经给某某商...(本文书还有26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