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银行股*********与被告某贸易有***、李**、周**、某科技有***、某化工有***、某建设有***、夏*、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银行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被告周**、某科技有***法定代表人周**、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贸易有***、李**、某化工有***、某建设有***、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银行股*********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某贸易有***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528917.58元、期内利息11046.59元、逾期罚息[截止至2024年6月20日为666167.61元,自2024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5528917.5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23年5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期内利息11046.5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2、某贸易有***赔偿某银行股*********律师代理费损失20万元;3、对上述第1、2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某银行...(本文书还有44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