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盛泰********(以下均简称盛泰公司)与被告浙江博妍**********(以下均简称博妍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失败后,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2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博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王**第三人杭州沃空*********(以下均简称沃空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杭州宋都**********(以下均简称宋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期间,原告盛泰公司申请法院司法鉴定并要求追加浙江东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原告盛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2020年9月8日,原告盛泰公司与被告博妍公司签订《杭州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对九堡街道宋都阳光国际花园观澜苑**幢**号**室进行装修,工程价款34万元,2020年12月30日竣工。2020年12月,因乙方所出具的工程预算书与...(本文书还有31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