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南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建鑫公司)和原审被告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兴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青02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赵**,被上诉人建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原审被告兴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工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青022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上诉人反诉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请求判令本案一、二...(本文书还有130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