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与被告石**、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被告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景**、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原告与被告石**签订的《和解协议书》及《声明》并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42937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受雇于被告石**从事淘井业务,2019年6月2日8时许,在为被告李**淘井时,因被告石**使用的淘井工具未固定好,脱落,导致原告跌落到井下受伤,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被告石**只支付了部分医疗费,未赔偿原告的其它损失。被告石**打印好《和解协议书》及《声明》,欺骗原告让其签字。《和解协议书》及《声明》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应予以撤销,不具有法律效力。原...(本文书还有12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