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银行***********与被告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青海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党**、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海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齐**归还贷记卡(“三江贷记卡”)贷款本金112499.41元、利息9333.39元、费*13348.85元,共计135181.65元;2.判令被告齐**支付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674元;以上合计:138855.65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包含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23日,齐**向原告申请领取“三江贷记卡”,签署《三江贷记卡领用合约》。2016年6月10日,原告同意齐**“三江贷记卡”的领用申请...(本文书还有28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