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女,1964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1961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上诉人朱**与被上诉人宋**、王**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双峰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朱**的上诉请求:一、判决撤销双峰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1民初****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撤销被上诉人王**将共同共有的房产(证号湘(2017)双峰县不动产权第0××1号、第0××2号、第0××3号)无偿转让给被上诉人宋**的行为,确认上述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二、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不公,请求二审法院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针对法庭总结的争议焦点1,被上诉人王**转让的房地产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上诉人要求确认该财产是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是否成立?2、被上诉人王**转让房地产的行为是不是无偿转让行为?上诉人诉请的撤销权是否成立?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的评析是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针对争议焦点1,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评析前后矛盾判决书第6页:“是被告王**与被告宋**婚姻存续期间合法取得的财产,虽然宋**出资......,但没有充分确实...(本文书还有55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