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诉被告宁波某有***(以下简称某公司)、孙*、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2025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到庭参加了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案涉《装修施工合同》于判决生效之日解除;2.被告即时返还原告58610.78元,并按照30元/日承担自2024年9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原告的损失;3.被告孙*、张**被告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签订《装修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为原告的房屋进行装修。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付款15...(本文书还有16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