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5月26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张**下班后在陕j6****小型普通客车上独自饮用二两西凤375白酒。次日00时30分,因家中有事,张**便驾驶该车从陕西榆能化学材料有限公司出发,准备回老家,沿汇源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汇源大道与清水北路交叉路口处左转弯驶入榆林化学2号门时,因操作不...(本文书还有5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