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运用河南法院网络庭审系统,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通过河南法院网络庭审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7000元利息,利息自2020年12月4日至全部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分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8月4日利息231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经营名烟酒的郸城县酒类行业协会会长,被告是经营烟酒的酒类行业协会会员,彼此之间较为熟悉。随后,被告以经营生意急用资金周*,向原告借款,2020年12月4日经结算被告出具77000元的借条,约定月利率为1分5厘。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本文书还有11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