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胡**、茆**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被告胡**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茆**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76300元及利息(以763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赔偿之日止);2.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14日,原告经被告茆**介绍找到被告胡**为位于芜湖市镜湖区××广场××楼安徽山水空间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开线槽,由于胡**操作失误,将承重柱体的下半部分十余根加固钢筋打断,物业公司在巡检时发现现场断裂的钢筋并将该情况汇报至建筑单位,因打断的是承重柱体中的钢筋,且打断的数量较多,不及时处理及修复将会造成整栋大楼重大安全隐患,故建筑单位安排了原大楼设计单位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设计师来现场勘查,并经开会论证该承重柱体的重要性及修复方案。2...(本文书还有23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