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梁**、某*(以下简称“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盘某暖,被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梁**赔偿林**损失121382.93元;2、判令某*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抚慰金在强制保险内优先赔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梁**、某*承担。
本院查明事实。
一、各方对事实、诉讼请求无争议部分。
2021年9月15日17时40分,梁**驾驶粤we××**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台山市台城环市××路时,因逆向行驶与林**步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林**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台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林**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林**被送往台山市人民医院治疗,至2021年10月8日出院,住院治疗23天,用去医疗费用10197.5元(10067.5元+住院门诊费130元)。出院诊断:1.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本文书还有45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