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诉被申请人方**1、方**2(原方山县农村经济管理局)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晋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一、方**1是本案适格被告。《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草原使用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根据以上规定,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加盖有方**1公章,方**1是本案适格被告。二、原审适用...(本文书还有11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