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成都市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王**、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3)川011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某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某乙公司、王**、王**承担。事实与理由:1.根据《往来对账单》可见,某甲公司认可的金额是383,506.5元,至于某乙公司、王**、王**私自备注的赔付、退货、差价等情况某甲公司并未认可,是对方私自在对账单上添加的,其添加的内容某甲公司也未盖章同意,一审直接以某乙公司、王**、王**提供的该份证据而认定认可了对方扣减的金额与事实不符。2.某乙公司成立时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王**、王**曾经不同时间段是某乙公司的唯一股东,不能因某乙公司现在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而忽略了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义务。若王**、王**财产不独立于公司,导致某乙公司的财产流失,损害的是债权人的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王**、...(本文书还有45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