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青铜峡市********与被告宁夏驴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后,依原告申请,于2022年2月11日作出(2022)宁0381民初****号民事裁定,对被告名下的相应财产进行了保全。2022年3月15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铜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宁夏驴鲜*********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铜峡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4月4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2.要求被告返还租赁原告的位于青铜峡市xxx路**号**号车间上下两层、办公楼**层及饭厅**楼两层、门房、车库及宿舍两层;3.要求被告支付2021-2022年度的租赁费16万元,其他租赁费按照465元/日计算至被告返还前述全部租赁物为止;4.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万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当庭对诉讼请求提出部分变更,将诉讼请求第2项予以撤回,将诉讼请求第3项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2021-2022年度的租赁费16万元;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由原告垫付的电费1642.79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4日,原被告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一...(本文书还有49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