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瞿**、被告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7万元以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1月,被告因资金周*向原告借款,原告遂陆续转账向其出借借款,因朋友关系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条。之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遂诉至本院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被告余**辩称,1.未向原告借款,原告提起的诉讼不属实;2.原告的转账系双方之间的其它经济往来;3.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8日,2019年6月15日、2020年6月25日、2020年9月23日,被告向原告分别转账1万元、3万元、2.7...(本文书还有12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