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刘**诉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宜昌公司)、被告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被告某某宜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被告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7167.94元;2.判令第一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010.93元;3.诉讼费由第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1月29日13时30分,被告覃**驾驶鄂e3××**小型普通客车在324省道26km+240m路段操作不当,将路段步行的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7天,诊断左膝外伤、左膝后交叉韧带损伤、左膝半月板损伤,现还未完全康复。原告本次交通事故所受伤经长阳清江司法鉴定所评定:其损伤残疾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后期治疗费评定为3000元;误工时间评定为自受伤之日起给予误工时间120日;护理时间评定为自受伤之日起由一人护理90日。此交通事故经长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验、调查,认定被告覃**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均无...(本文书还有54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