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与被告李*、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其损失:医疗费252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9000元、误工费19800元、残疾赔偿金208596.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272724.3元,上述损失由某某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李*承担40%的赔偿责任,由某...(本文书还有25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