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以下简称:邮储银行襄阳分行)与被告张**、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襄阳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储银行襄阳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告宣*与被告的贷款于2021年4月15日提前到期有效;2.判令被告张**、胡**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36170.41元,截止2021年6月22日利息(含罚息)22043.35元,自2021年6月23日起以本金436170.41元为基数,按年利*10.374%计算罚息至全部贷款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张**、胡**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0000元;4.判令原告对被告张**、胡**提供的抵押财产坐落于襄阳市高新区××...(本文书还有36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