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汇法网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查询服务以及一站式找律师服务的法律网站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湖北周**********、木**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商标行政管理>>民事案件>>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2)浙0110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2-03
  •  
  • 【案例概要】

    原告湖北周**********(以下简称周*鸭公司)与被告木**、温州康正**********(以下简称康正公司)、浙江淘宝******(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22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郑**,被告木**,被告康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木**、被告康正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2、判令被告淘宝公司立即将被告木**、被告康正公司在淘宝网上的涉案侵权产品予以下架,并禁止被告木**、被告康正公司在平台使用“周*鸭”、“锁鲜”字样,出售带有“周*鸭”、“锁鲜”的产品;3、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00元,其中包括律师费15000元,公证费2000元;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周*鸭公司放弃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

    事实和理由:原告经周*鸭食品股份有...(本文书还有4443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该案例委托律师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