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周**********(以下简称周*鸭公司)与被告木**、温州康正**********(以下简称康正公司)、浙江淘宝******(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22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郑**,被告木**,被告康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木**、被告康正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2、判令被告淘宝公司立即将被告木**、被告康正公司在淘宝网上的涉案侵权产品予以下架,并禁止被告木**、被告康正公司在平台使用“周*鸭”、“锁鲜”字样,出售带有“周*鸭”、“锁鲜”的产品;3、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00元,其中包括律师费15000元,公证费2000元;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周*鸭公司放弃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
事实和理由:原告经周*鸭食品股份有...(本文书还有44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