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无法送达应诉材料,2024年7月8日,本院裁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公告送达了应诉材料,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8670元、前期违约金人民币1673元(以上述货款867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1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及后期违约金(以上述货款867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日起至全部偿清之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人民币2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被告向原告购买挖掘机配件,经结算,被告于2023年10月13日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货款人民币8670元,约定2023年10月20日前归还,逾期未归还将按每日千分之一给付滞纳金...(本文书还有13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