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祁东县金**********(以下简称祁东金龙公司)与被告长如纸业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如纸业公司)、广州市南*********(以下简称南柒星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祁东金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被告南柒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如纸业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祁东金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居间费304500元;2.两被告向原告连带赔偿因逾期付款违约行为造成的利息损失,直至两被告向原告付清全部款项为止(以16948.05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8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之日止,以135301.95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价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5225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本文书还有49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