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嘉善宏发******(以下简称:宏发绒业)与被告李*、绍兴正屹*******(以下简称:正屹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戴**及其委托代理人吴**、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正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发绒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1.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65311.69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5311.6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1年2月12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含保全费)由二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二被告因经营所需向原告购买熔喷布...(本文书还有1792字未显示)